羊城晚報訊 記者 凌越、實習生郝小書、通訊員餘一帆報道:已婚男子婚外情,多次給情人款項做生意,分手後又試圖索回未果,於是以不當得利狀告情人,近日,蘿崗區法院審理後駁回男子訴求。
  今年38歲的阿健家住越秀區,2012年,在一個朋友家裡認識了今年25歲的阿雲。阿雲回憶,第一次見面後阿健就不斷約她出來吃飯和逛街,並向阿雲展開追求。據阿雲瞭解,阿健是一個賣觀賞魚的老闆。2013年春節前後,阿雲發現阿健原來有家室,於是兩人分手。
  原告:請還我投資款
  阿健訴稱,自己與阿雲原為朋友,2012年7月,阿雲提出與阿健合伙經營財務公司,由於阿健工作繁忙,於是同意將合伙投資款項交付阿雲。同年8月至9月期間,阿雲以租賃辦公室、裝修與購置辦公用品為由,先後五次向阿健索要投資款合計人民幣10.78萬元,阿健均以轉賬方式匯入阿雲的銀行賬戶。“同年9月2日,在完成最後一筆匯款後,我向阿雲追問成立的事宜,阿雲卻一直推脫說沒有時間辦理,這時我才發現阿雲虛構事實,企圖侵占我的合法財產”。
  阿健表示,此後他曾多次向阿雲追討,但阿雲一直惡意拖欠,因此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阿雲返還10.78萬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全部款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款項實為贈與
  阿雲則辯稱,阿健和她原為男女朋友,阿健所支付的款項實為贈與,後因雙方感情破裂,阿健追索不得,才訴至法院。“阿健的目的是為了非法從我這取得財物”。
  阿雲表示,雙方未曾一起同居,因在準備同居時,阿雲發現了阿健原來有家室,並還有一個情人,因此在2013年春節前後,兩人就分手了。“由於時間太長了,並且今年上半年阿健頻繁對我進行騷擾,只能將阿健的電話號碼屏蔽以及將有關的聯繫方式刪除,甚至於今年5月份離職到上海打工,逃避阿健,所以過去的QQ及短信記錄現在找不到了。”
  法官釋法
  匯款為男方真實意思
  不構成“不當得利”
  蘿崗區法院經審理查明,阿健已婚,而阿雲未婚。阿健為多年從事商業活動的已婚男士,阿雲為初入社會的職場新人,相比之下,阿健顯然具有更為豐富的社會經驗以及風險意識。阿健在雙方認識不足一年且未有簽訂合伙協議或者欠款證明的情況下,一個月之內分五次共向阿雲賬戶匯款10.78萬元,顯然是經過充分考慮後做出的行動。
  相比於阿健有計劃的錄音以及報警行為,阿雲作為一名年輕未婚女性,其在毫無心理準備的情況下在公安部門所作的關於其感情隱私的陳述更接近真實。結合阿雲在公安機關所作筆錄以及在庭審中所作的答辯,綜合兩人的訴辯理由,阿健向阿雲匯款是阿健的真實意思的行為。該行為的性質,不外乎如阿健所述的“合伙”、“借貸”以及阿雲所稱的“贈與”等民事合意行為,可見均有合同上的根據,並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本案阿健提起不當得利訴訟,並未證明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事實,相反,阿健先後聲稱的合伙和借款,以及阿雲關於贈與的抗辯,足以說明阿健、阿雲存在基礎法律關係。阿健繞開基礎法律關係直接提起不當得利訴訟,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編輯: 曾炟  (原標題:向分手情人追討匯款被駁回 法官:不構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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